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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修合約最常吵的三個條款:追加減、工期、付款怎麼寫才不出事

裝修合約最容易出事的不是沒簽,而是簽了卻寫得太模糊,問題集中在三個條款:追加減只寫「依實際施作計價」、工期只寫「約兩個月」、付款綁日期而不綁完成。臺北地院法官程欣儀在今周刊(2025 年 8 月)的建議很直接:契約審閱期至少 7 日、不要一開始給付全數或高成數款項、追加工程須書面同意。下面用三種常見情境倒推,看合約當初該怎麼寫。

御坊室內設計作品「柔序-棋琴26重奏」實景照
御坊作品實景:柔序-棋琴26重奏(住宅空間)

追加減爭議:裝修合約只寫「依實際施作計價」會發生什麼

情境是這樣的:拆除後師傅說牆內水管鏽蝕要換,口頭報了一個數字,屋主想著反正要做就點頭,結算時金額卻比印象中高很多,雙方各說各話。問題出在合約只寫了「追加依實際施作計價」,沒寫誰提出、怎麼計價、何時確認。

內政部〈建築物室內裝修—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〉(103 年 12 月 9 日修正公告)的原則是:追加減要經屋主簽認後才施工,並以書面作為契約附件。把這個原則寫進合約,至少要包含三件事:

  • 追加單要寫工項、數量、單價與金額,雙方簽名後才動工。
  • 計價依據:有合約單價的照合約單價,沒有的另行報價、屋主同意後施作。
  • 追減的處理:還沒叫料、已叫料、已施作三種情況怎麼退,事先約定。

老屋的追加多半是真的需要,重點不是不追加,而是每一筆都有書面。追加單的欄位寫法,可以參考苗栗統包的整理。

工期爭議:裝修合約少了起算日與展延事由

第二種情境:合約寫「約兩個月完工」,三個月後還在收尾,業者說中間下雨、社區停工、屋主改設計,屋主說只是拖延。「約」這個字讓工期沒有終點,誰都說得通。

工期條款要寫的是四個要素:起算日(簽約日、開工日或取得許可日)、天數單位(工作天或日曆天)、可以展延的事由與申請方式、逾期的違約金。範本的寫法是業者逾期完工,每逾 1 日按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違約金,上限為契約總價 10%。程欣儀法官也提醒,工程逾期會造成房租、管理費、交通費等額外支出,契約中應約定施工期限與遲延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。工作天與日曆天的換算差異,整理在汐止統包。

付款爭議:裝修合約把錢綁在日期,而不是完成的工程

第三種情境最傷:工程才做三成,錢已經付了九成,業者停工或失聯,屋主幾乎沒有籌碼。住保會執行長林麗如在今周刊(2025 年 8 月)指出,常見的「3-3-3-1」付款如果依簽約、開工拆除、木作材料進場來付,屋主在木作進場時已經付到 90%;她也舉過業者拿走近九成工程款、現況施工根本不到三成的案例。

付款階段常見 3-3-3-1 綁法累計內政部範本累計
第一期簽約 30%30%簽約金不超過 5%5%
第二期開工拆除 30%60%天花板完成 25%30%
第三期木作材料進場 30%90%木作完成 30%60%
第四期完工 10%100%完工清潔 30%90%
結清——驗收合格並交付保固保證金後結清100%

兩種寫法的差別在於付款依據:一個看日期或材料進場,一個看工程完成。範本也規定保固保證金不得低於工程總價 5%,保固期為驗收完成起 1 年。老屋的基礎工程比重高,可以和業者討論把水電、防水完成列為獨立的付款節點。

御坊室內設計作品「京澄為美 5F」實景照
御坊作品實景:京澄為美 5F(住宅空間)

容易被忽略的第四個爭議:驗收標準與「一式」品項

前三個條款寫好了,完工時還可能在「做得好不好」上吵起來。理財周刊 2026 年 9 月報導,住保會顧問指出裝修業界沒有統一的驗收標準,估價單只寫「一式」、沒寫品牌、型號、尺寸、顏色,驗收時就容易起衝突。林麗如也舉過「更換室內電線一式」的例子,無法確定以坪還是以處計價。

預防的方法是把報價單、圖面、材料規格表都列為合約附件,讓「照什麼驗」有依據。驗收程序可以照範本第 13 條:業者完工後書面通知,屋主在通知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會同驗收;發現瑕疵,業者在協商期限內修繕後通知複驗。附件包含哪些文件、範本怎麼增補,可以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與裝修工程合約書。

簽裝修合約前的最後檢查

條款談好之後,簽名前再逐項核對一次這些基本資料,避免日後因為形式上的缺漏而難以主張:

  • 雙方的名稱、負責人、統一編號或身分資料、聯絡地址是否完整;工程地址是否正確。
  • 總價是否寫明含稅或未稅,以及是否包含設計費、管理費與清運費。
  • 附件清單逐一列出名稱與頁數:報價單、平面與立面圖、材料規格表、進度表,每頁都有雙方簽名或騎縫章。
  • 保固的範圍、期間與起算日,保固期內報修的方式與到場時限。
  • 爭議發生時的處理方式,例如先協商、再申請調解,以及約定的管轄法院。

合約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正本;之後所有追加單、變更單與驗收紀錄,也照同樣方式簽名後各留一份。

在御坊簽裝修合約:設計約與工程約分兩次

御坊的接案流程把合約分成兩次:第 4 步簽設計約,第 7 步簽工程約。中間的第 5、6 步是配置溝通與工程報價,也就是先有定案的圖、再有逐項的報價,工程約才簽得下去;上面提到的追加程序、工期四要素、付款節點與驗收依據,都在第 7 步寫進工程約。工程整合管理費依收費標準,新成屋為總工程款 10%、舊翻新 12–15%,算在工程約裡。

裝修合約的做法放到新北的房子上,常見的狀況整理在新北的裝修設計;泰山室內設計則是御坊在地的作品與說明。

簽約前想先看看御坊完工的樣子,柔序-棋琴26重奏、靜嶼-里山鑽、沐序-有富彩玉三件建案住宅的作品頁都有實景照。手上已經有一份裝修合約,想找人逐條對照追加、工期與付款條款,也歡迎預約諮詢。

常見問題

裝修只簽報價單、不另外簽合約,可以嗎?
不建議。報價單只寫工項與金額,通常沒有工期、付款節點、追加減程序、驗收與保固這些條款,出問題時沒有依據可以談。比較穩的做法是另簽合約,把報價單、圖面、材料規格列為附件;內政部的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可以拿來對照缺了哪些條款。
裝修合約的附件應該附哪些文件?
至少要有逐項報價單、設計圖面、材料規格表與施工進度表。報價單要有數量、單位、品牌型號;圖面要是最新版次;施工進度表把付款節點與驗收時點標出來。內政部範本的附件就把「完工清潔」「驗收完成」列為付款節點,附件越完整,驗收越有依據。
裝修合約簽了才發現條款不合理,還能修改嗎?
雙方同意就可以用書面增補,但談判空間已經變小。所以程欣儀法官在今周刊(2025)建議,契約審閱期至少留 7 日,在簽約前把追加、工期、付款三個條款看完。已經簽了,就先把後續的追加與變更都改成書面確認,至少讓新的爭議有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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