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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裝修法規總覽:建築法、管理辦法、地方規範與消防

室內裝修法規的骨幹是《建築法》第 77 條之 2,以及依它訂定的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》:前者規定哪些建築物要審查、誰能辦理、不得破壞哪些安全設施,後者規定室內裝修的定義、申請文件、審查期限與簡化程序。再往下是內政部的公告與函令,以及各縣市的審查作業規範。

室內裝修法規的四個層級:法律、辦法、函令與地方規範

  1. 法律:《建築法》,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最新修正日期為 111 年 5 月 11 日。第 5 條定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第 77 條之 2 是室內裝修的直接法源,第 95 條之 1 是罰則。
  2. 辦法: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》,依《建築法》第 77 條之 2 第 4 項訂定,100 年 4 月 1 日施行,最新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2 月 11 日,共 43 條(含第 20-1 條,第 21 條已刪除)。
  3. 內政部公告與函令: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〉(99 年 3 月 3 日修正)第二十款列入六層以上集合住宅;96 年 2 月 2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,指定 5 層以下集合住宅與辦公廳在特定情形下要申請。後者目前查到的是新北市工務局手冊的摘錄,全文以內政部原文為準。
  4. 地方規範與審查機構作業事項:辦法第 7 條讓審查機構擬訂作業事項與收費基準,報地方政府核備;第 29、41 條把施工期限與簡化程序的書表交給地方訂定。

層級越往下越細,也越常變動。法律與辦法幾年才修一次,審查費標準可能一年內調整兩次,引用時要分開看版本日期。

室內裝修法規一覽表:版本日期與常用條號

法規版本屋主最常碰到的條文
建築法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第 5 條供公眾使用定義;第 77 條之 2 審查許可與從業者;第 95 條之 1 罰則
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1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第 3 條定義;第 22~25 條申請與圖說;第 26~31 條審查與施工;第 32、34 條竣工查驗;第 33 條簡化程序
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99 年 3 月 3 日修正,4 月 1 日生效第二十款: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
內政部 96 年 2 月 26 日令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5 層以下集合住宅、辦公廳增設浴廁或增設 2 間以上居室
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100 年 4 月 25 日公發布第 10 點施工期限與展期;第 14 點審核及查驗費用
桃園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建管處網頁上版日期 103 年 12 月 2 日,正式發布日以桃園市法規系統為準第 3 點加審項目;第 5 點施工期限與展延

兩市規範的實務細節,分別見新北市室內裝修許可與桃園室內裝修許可;其他縣市請查當地的法規資料庫與建管機關公告。

室內裝修法規中的消防與防火條文

  • 《建築法》第 77 條之 2:裝修材料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,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防火區劃、主要構造,以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設施。
  • 辦法第 26 條:審查項目包含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,以及是否妨害防火避難設施、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。
  • 辦法第 28 條: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,依消防法規辦理,施工前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文件。
  • 辦法第 30 條:變更設計若降低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防火時效,不能等竣工一次報驗,要重新審核。
  • 辦法第 32 條: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,消防竣工查驗要在合格證明核發前完成。
  • 辦法第 33 條:裝修範圍要以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或門窗區劃,且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安全設備、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,才能走簡化程序。

消防法規本身的條文與設備規定不在本文整理範圍,涉及消防設備變更時,請洽當地消防機關或委託的專業人員確認。

室內裝修法規對從業者的規定:誰能設計、誰能施工

《建築法》第 77 條之 2 規定,室內裝修要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。辦法第 4、5 條說明從業者有三種:開業建築師可以做室內裝修設計,營造業可以做施工,室內裝修業可以做設計或施工。圖說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(第 25 條),分間牆變更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,要由開業建築師簽證。

從業者違規有兩層處分:辦法第 35 條規定,未依圖說施工、限期內未修改、由非專業技術人員設計或施工等情形,可處警告、停業 6 個月至 1 年,或停止換發登記證 1 至 3 年;《建築法》第 95 條之 1 第 2、3 項則處罰未經登記許可就執業者,勒令停業後仍執業可處刑罰。委託前,請對方說明誰負責簽證、誰負責施工。

查室內裝修法規時,網路說法與官方原文的落差

網路說法常比法規寬或窄。例如有媒體寫 5 層樓以下住宅變更格局或隔間就要申請,但官方依據是 96 年令的兩種情形:「增設廁所或浴室」,以及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」,範圍比改格局窄。又如「簡易室內裝修」常被說成免審查,其實第 33 條是簡化程序,完工後仍要申請合格證明,詳見簡易室內裝修許可。

查證時養成三個習慣:看版本日期,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修正日為準;看條號,引用要能對回條文;看是不是地方規定,施工期限、書表與收費各縣市不同。落到自家工程,建議在御坊接案流程第 3 步初步提案、第 5 步配置溝通時,把隔間、天花板與浴廁的變動逐項列出,交給負責簽證的人員對照上述條文。丈量提案費新成屋 5,000 元、舊翻新或透天 6,000 元,提供平面規劃配置與預算分配建議,簽設計約可抵扣(收費標準);送審費用見室內裝修許可費用。

想把室內裝修法規放回新北在地的情況來看,可以接著讀新北市室內裝修許可費用,或回到新北室內設計怎麼找看整體介紹。

想看御坊住宅實景,可點御坊在里山鑽建案的作品靜嶼-里山鑽,或預約丈量。

常見問題

室內裝修法規最近一次修正是什麼時候?
依全國法規資料庫(2026 年 10 月查詢),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》最新修正日期是 112 年 12 月 11 日,《建築法》是 111 年 5 月 11 日。地方規範另外計算,例如新北市的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是 100 年 4 月 25 日公發布;公會的審查費標準則會不定期調整。
法規裡的「室內裝修業」和一般說的室內設計公司一樣嗎?
不完全一樣。室內裝修業是《建築法》第 77 條之 2 與管理辦法所稱、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從業者,可以做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;「室內設計公司」是一般稱呼,不等於已經登記。委託會涉及送審的工程時,可以請對方說明由哪一位合格人員簽章負責。
網路上說改格局就要申請,室內裝修法規真的這樣寫嗎?
不是這樣寫。5 層以下集合住宅依內政部 96 年令,列的是增設廁所或浴室、增設 2 間以上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兩種情形,範圍比改格局窄;6 層以上集合住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做法定室內裝修原則上就要申請。實際以當地建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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